中海油原副总经理判处死缓!
6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袁光宇受贿案,对被告人袁光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袁光宇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袁光宇利用担任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总裁,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2亿余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光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袁光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袁光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资料显示,袁光宇,1959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原华东石油学院)钻井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0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毕业;2004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O班毕业;2007年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袁光宇于1982年进入中海油系统,从基层技术岗位起步,历任渤海石油钻井公司钻井平台领班、监督、副经理、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渤海钻井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北方钻井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北方钻井公司总经理等职。
2001年,袁光宇出任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暨总裁;2006年11月,任中海油总经理助理;2009年2月,任中国海油执行副总裁;2013年4月,先后兼任中国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6年6月,袁光宇任中国海油总裁、执行董事;2016年8月,任中海油副总经理、党组成员;2017年4月,任中国海油首席执行官;2019年9月,袁光宇辞任中国海油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官职务并退休。
2025年3月,袁光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5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袁光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25年12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袁光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袁光宇作出逮捕决定。
此前能源央企已有两例因受贿罪判处死缓的案例,分别是:
2022年6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大唐”)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寇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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